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250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欣,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春村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秀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雯莉
书 记 员 林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