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6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源,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春村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余艳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秀娟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