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168号
原告: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新亭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1064344X5。
法定代表人:胡长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彬,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春村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漳州德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