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9民初1号
原告: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X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X鑫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