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627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新春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南靖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50643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南靖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23)闽0627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