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金瑞工程有限公司、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3民初7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78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纱纱,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金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222806004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系被告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金瑞工程有限公司、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057元,减半收取计38528.5元,由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减半收取计13450元,由泰华能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薄一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