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721号
原告:***。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化坤。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诉讼费减、缓、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尧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