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1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化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07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