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沭县郑山街道班官庄村驻地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宗【鲁(2019)临沭县不动产权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