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83民初1974号
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蜀能山公司)与被告四川川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电蜀能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川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余额确认单就买卖合同货款费用的欠付问题以及应当归还的约定付款日期,因此被告应当遵循契约精神,按期支付欠付合同费用。故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S11M-1600/10KV电力变压器6台,金额720000元,合同约定预付216000元后合同生效,在提货前支付216000元,安装调试完成后见增值税发票再支付216000元,质量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1000元。被告于2012年4月支付了预付款216000元,2012年6月支付提货款216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开具了全额发票,2013年6月到2015年7月陆续支付原告16万元,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128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合同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产品购销合同》、承兑汇票、货运交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确认单证据在案为据。
被告四川川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四川川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思静
书记员 陈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