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772号
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锦能能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注销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因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李 军
书记员 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