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3897号
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60元、公告费260元,由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