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5248号
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雨霏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