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449号
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喜串。
被申请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5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5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万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