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公路管理段

某某与中阳县宁乡镇人民政府、山西省中阳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9民初346号
原告:***。
被告:中阳县宁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阳县城内凤城北街。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被告:山西省中阳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赦诉被告中阳县宁乡镇人民政府、山西省中阳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仲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