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

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992号
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商业步行街B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跃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颖
书 记 员 马岩岩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992号
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商业步行街B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跃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颖
书 记 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