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渔业分部。
法定代表人:陈永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1016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