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海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抑飞,任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7号内1104号。
负责人:姜松力,任经理。
被告:蓬莱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万寿村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王兆凯,任经理。
第三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渔业分部。
法定代表人:陈永君,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沈海平、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蓬莱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