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增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91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