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81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兴路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7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租金247242.66元,逾期利息53377.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207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因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了该车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查询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12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烟台市自然资源局及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亦未查询到执行财产线索。
2019年4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