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渔业分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劳务费人民币4062324,案件受理费43498元由烟台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392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和6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股权。被执行人大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只有其在烟台银行大洋支行开户的账户有11270.77元,本院已经按程序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
3、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目前本案未执行分文,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4101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16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以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也不需要悬赏执行。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法院终止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童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