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934号
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RGG55P。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达小区莲西社区服务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0430176G。
法定代表人:汤正宣,职务不详。
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