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宇仁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达小区莲西社区服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汤正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恒华,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宇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英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宇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黄山宇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鳄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