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民初189号之一
本院关于2021年1月19日对原告四川三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172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72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最后一段“案件诉讼费5679元,由原告四川三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诉讼费567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8199,由原告四川三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泓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