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1249。
被执行人: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下坝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8946514A。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毛成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