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874号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总经理。
被告:西昌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7元,减半收取4148.5元由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晓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