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卓力桩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901号之一
原告: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8号B区5-31号。
法定代表人:袁佰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广,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力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佳,执行董事。
被告:西昌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卓力桩机有限公司、西昌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威海力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毕庶良
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毕秀萍
书 记 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