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5202号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彬,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艾显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