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

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518号
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1249。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彬,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