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
被执行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巨龙镇梅花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胡高尤。
本院在执行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川072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执行,执行标的为1099259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车管所、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但已被多次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1099259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72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洪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