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634号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1-2号。
法定代表人:廖占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彬,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扎西青措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