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11号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
法定代表人:廖清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彬,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欢,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1元,减半收取计6736元,由四川科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睿婕
书 记 员 胥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