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跃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张焕,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以(2018)湘0104执行18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跃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乡青山集镇1-4层(权证号:0××1),现案外人张岳嵩向本院提出,该房屋属于其、朱杏元与张跃红共有,申请解封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跃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乡青山集镇1-4层(权证号:0××1)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