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跃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张焕,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商住楼××房(权证号:0××7)、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房(权证号:0××7)。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商住楼××房(权证号:0××7)、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房(权证号:0××7)。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