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跃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张焕,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商住楼××房(权证号:0××7)、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房(权证号:0××7)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3月22日邓红健(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04××××)以73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房(权证号:0××7),史戈笔(身份证号码:430103193906××××)以14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901房(权证号: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岳麓区杜鹃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房(权证号:0××7)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红健(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04××××)所有,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901房(权证号:0××7)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史戈笔(身份证号码:430103193906××××)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