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8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路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晓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晓丹,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跃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上述三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毛雅琴,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晓丹、张跃红、**银行存款1769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76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