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邓晓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晓丹,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张跃红,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上述三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毛雅琴,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