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荣霞、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荣霞,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执33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常荣霞与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7)长仲调字第40号调解书,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燕子山村小***10号全部房产(产权证号码:71××85)及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集镇1-4层房产(产权证号码:00××31);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9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00××27),及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杜鹍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00××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燕子山村小***10号全部房产(产权证号码:71××85),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集镇1-4层房产(产权证号码:00××31);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9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00××27),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杜鹍路76号枫林美景园3栋401号房产(产权证号码:00××27),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