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8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荣霞,女,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宏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路桥大厦A座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执33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常荣霞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