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区河雁路其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374号

原告:河口区河雁路其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东营市河口区二吕村经济园区的**,东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8MNKX3。

经营者:薄其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茂源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768X。

法定代表人:赵光彦,总经理。

原告河口区河雁路其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口区河雁路其军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口区河雁路其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