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利津县金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住所地:利津县利二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0057C。
法定代表人:秦晓鹏,行长。
被告:利津县金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辛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733B。
法定代表人:陈双红,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贸源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768X。
法定代表人:赵光彦,总经理。
被告:陈双红,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利津县金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鲁0522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9××××号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首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