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888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宋镇杨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49424746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71669277Y。
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茂源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768X。
法定代表人:赵光彦,经理。
被执行人:张雷,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执行人:夏芳蕾,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执行人:赵光彦,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夏芳蕾、赵光彦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52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案件受理费158046元,减半收取79023元,由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夏芳蕾、赵光彦共同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利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