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2民初637号
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女,系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中心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希军,男,系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中心办事员。
被告: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贸源商城。
法定代表人:赵光彦,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告:陈金菊,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告:李冠甲,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赵光彦,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津农商行”)与被告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口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津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付希军,被告黄河口公司、源通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津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5日的合同期内利息26684.44元、逾期利息1400869.17元、逾期复利2875.49元,本息合计14430429.10元,以及2021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分别以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和合同期内利息26684.44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的逾期利息和逾期复利。2、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黄河口公司、源通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借款情况。2018年6月7日,利津农商行与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利息按月结息;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40%作为罚息利率(即年利率6.09%),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担保情况。2018年6月7日,黄河口公司、***、陈金菊作为保证人与利津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黄河口公司、***、陈金菊为借款人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源通公司、李冠甲、赵光彦作为保证人与利津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源通公司、李冠甲、赵光彦为借款人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两份《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均为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三、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6月7日,利津农商行向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实际发放贷款13000000.00元。截至2021年3月5日,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利津农商行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26684.44元、逾期利息1400869.17元、逾期复利2875.49元,本息合计14430429.10元。
本院认为,利津农商行与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利津农商行已经依约发放贷款,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尚欠付利津农商行本金及利息14430429.10元。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黄河口公司、源通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对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截至2021年3月5日的合同期内利息26684.44元、逾期利息1400869.17元、逾期复利2875.49元,本息合计14430429.10元;以及2021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分别以借款本金13000000.00元和合同期内利息26684.44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的逾期利息和逾期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1元,由被告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菊、李冠甲、赵光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娟
书记员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