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汇波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历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汇波小学,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汇波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0元,由原告山东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
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