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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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敖志文,经理。被告***,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号*单元***室。原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