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民终2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489号。
法定代表人敖志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梅,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朝阳县公路段),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翰林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轩德新,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梅,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元,退还上诉人**4,798元,上诉人***12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