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21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黑牛营子乡五家子村。
委托代理人:**,辽宁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489号。
法定代表人:敖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8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76号5单元502室。
本院在执行***与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一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朝阳县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一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