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有,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489号。
法定代表人:敖志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有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有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际情况是其与***存在两个施工合同,一个口头的一个书面的,按照口头合同***还拖欠其工程款88069元,按照书面合同,总价值846752元,***只给付了56.5万元,共计欠款281752元未付,原审认定欠款数额为199596元错误。2、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是***和晟辉公司,一审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二审改判晟辉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请求的工程款事实上是农民工工资,并不是工程利润,应当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有所提原审认定工程欠款数额错误问题,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质证意见及上诉理由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定欠款数额为199596元,并无不当。关于**有提出二审改判晟辉公司不承担案涉欠款的连带给付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有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