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175号
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500K。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5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517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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