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69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500K,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永彬,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