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69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500K,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永彬,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